信用合作社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9條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 ,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