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社名。

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

三、業務項目。

四、業務區域。

五、責任種類。

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

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

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

九、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十、保證責任信用合作社之保證金額。

十一、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織與職權。

十二、社務、業務執行之方式及理事、監事之人數與任期。

十三、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聘任之規定。

十四、盈餘分配及損失分擔。

十五、公積金及公益金之使用。

十六、公告方法。

十七、解散事由。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十九、章程訂立及修改之日期。

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定。

章程或理事、監事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在未為登記前,不 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