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 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 機構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