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附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9條
信用合作社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經核准設立分社時亦同。

營業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本法施行前,未申請營業執照者,應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