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附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9-1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之現任監事,其任期均仍為一年。

民國八十三年未改選理事之信用合作社,其現任監事之任期延長至現任理 事任期屆滿時,一併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