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  承保風險控管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2條
存保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有蒐集、分析要保機構之相關財務或業務資訊 需要時,應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 訊共享機制取得。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

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經營危機或其他有影響金融秩序之重大事件,應與主 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協調機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