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 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 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