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銀行及證券商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 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