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2-2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處 二倍至五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