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1-1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副知中央銀 行: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