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0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 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