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5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 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