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3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