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銀行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 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