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業務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8條
漁會信用部對漁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 度漁會信用部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 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 (代表) 大會議定後,報 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