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業務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5條
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漁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出租保管箱。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漁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