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追索權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98條
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

一、所支付之總金額。

二、前款金額之利息。

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發票人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向承兌人要求之金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