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追索權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94條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 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 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