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追索權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92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 後,四日內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