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追索權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85條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 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