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發票及款式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25條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 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