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發票及款式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24條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