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通則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19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 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 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