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通則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18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