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支票 ( 76 年 06 月 29 日)
第138條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 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 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