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附條件買賣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8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 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