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附條件買賣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7條
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 載。

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

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

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

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

八、訂立契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