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90 年 07 月 17 日)
第3條
農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 。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農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農會信用部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