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 33 年 03 月 02 日)
第9條
中央合作金庫應由國庫及有關國家銀行擔任之資本,其分配額如左:

一、國庫擔任三千萬元。

二、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共擔任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