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 33 年 03 月 02 日)
第22條
中央合作金庫設置支庫地區標準如左:

一、在經濟建設上有特殊需要者; 二、在合作事業上有示範價值者; 三、在合作金融上有銜接作用者; 四、其他經呈准設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