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 33 年 03 月 02 日)
第18條
中央合作金庫縣市合作庫營業區域內,得因事實上之必要,經各該縣市合 作金庫之呈請,對各級合作為直接之投資或放款及其他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