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 33 年 03 月 02 日)
第17條
中央合作金庫及其省分庫,以縣合作金庫縣以上之各級合作社,合作業務 機關及合作社團為主要營業對象。縣合作金庫以其營業區域內之各級合作 社,合作業務機關及合作社團為主要營業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