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 33 年 03 月 02 日)
第15條
中央合作金庫理事長經社會部與財政部就常務理事中會同指定後,應即呈 報行政院備案。

縣市合作金庫理事經縣市政府薦請中央合作金庫就理事中指派後,應即分 別呈報社會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