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36條
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 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 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