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35條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 分行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