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34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

違反第四十條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所定之罰鍰,及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四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而依第一百三十二條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主管機關。

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 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