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9-2條
銀行負責人違反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 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