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7-5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