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7-4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一百二十 五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 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前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