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24 日)
第125-4條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於 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 之三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 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