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財產之價款及有關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有關費用。
四、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前置作業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