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 105 年 02 月 17 日)
第1條
為加強國有財產之開發利用,特設置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