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標租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9條
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 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 籤決定得標人。 前項年租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其訂定基準, 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不動產之年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計收。 得標後,因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發生變動,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 租金高於承租人得標之年租金時,改按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 第一項不動產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者,其租金計收之基準 及方式,另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