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租金率,指依下列基準計算年租金之比率。但在造林地者,為 林木砍伐時,出租機關應分得造林利益之比率: 一、建築基地: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二、建築改良物:當期房屋課稅現值。 三、養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