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3條
非公用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辦理出租。

前項出租之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

國有耕地供農作或畜牧使用者,另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訂定之國有耕 地放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放租,不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