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逕予出租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8條
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法令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法令有優惠規定者 ,從其規定。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 免租金;其減免計收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 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