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逕予出租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7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租賃標的。 三、租期。 四、租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租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