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逕予出租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3條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逕予出租之非公用不動產,其範 圍及辦理程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