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標租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12條
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 理該項登記時,應會同出租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相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