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附則 ( 99 年 07 月 23 日)
第72條
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 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 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